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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2章(1 / 2)

习惯是为群众所遵守的,禁令和命令在开始时由于正当理由á原来只限于某,印度法的,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创造出迷信的理由以说明它们的永恒存在。因为一个人做了一椿要受到上帝谴ຉ,简单地讲,就是从合理的惯例产生出不合理的惯例。类比,这是法律学成熟时期中ณ最有价值的工具,但在法律学的初生时代却是最危险的陷阱。但他们当然未必能理解它们所以存在的真正原因,后来就被适用于属于同一类别的一切行为,

于是就开始着这样一种过程,他在做任何稍有些类似的行为ฦ时,终于竟变成了教仪上净身的冗。当一种食物由于卫生的理由被禁止,为了保证一般清洁而作出,虽然类比在有的时候完全是建筑在想象的基础上的。同样的,禁令就要适用于一切类似的食物,就必然地要感到เ一种自然的恐惧。又如等级的划分是在社会史上特定紧急关头为保持民族生存所必需的,但逐渐退化而成为所有人类一切制度中最不幸的和最有损害的制度

——“族籍制度”caste。因此,在事实上,是衡量罗马法典价值的尺度。人种学告诉我们,罗马人与印度人来自同一个原始祖先,而在他们的原来习惯中,也确实有显着的类似之处,即使在现在,印度法律学还存留着考虑周到和判断正确的实体,只是不合理的摹仿已使它在实体上面附加着残酷妄诞的巨大附着物。罗马人由于得到了法典的保护,没有受到这一类腐蚀。在它编纂的时期,惯例还是很健康的,如果推迟到一百年以后,或许就太迟了。印度法的大部ຖ分是具体规定于文字中的,但是,在“梵文”中到เ现在仍旧保存着的撮要虽然在一种意义上是很古的,但在它们中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它们的编制是在错误造成之后。当然,我们不能就因此而有权利说,如果“十二铜表法”没有公布,罗马人的文明将像印度文明那样地无力和恶化,但至少这是可以断ษ定的,他们有了法典,才避免了那样不幸的遭遇。

古代法

古代法

第二章法律拟制

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的展,便告中止。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ศ的。我们不能设想,任何民族或部族的习๤惯,从一个族๣长把它们宣告以后一直到把它们用文字公布为止在这一个长久ื的——在有些情况下,非常悠久的——期间内,会一无变更。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以内的任何变更都不是有意地进行的,也是不妥当的。但就我们对于这个时期内法律进步所掌握的一些知识来说,我们确有理由假定,在造成变化中,故意只占着极小的部ຖ分。远古惯例中曾经生过一些改革,但促使这些改革生的情感作用和思想方式,却不是我们在现在智慧状态下所能理解的。但是,有了“法典”就开始了一个新纪元。在这时期以后,当我们追溯一下法律变更的经过时,我们就能现这些变更都是出于一种要求改进的、有意识的愿望,或者无论如何,是出于一种具有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愿望,这同原始时代所企求的完全不同。

初ม看起来,我们从法典产生以后的法律制度史中,似乎很难引伸出来足以深信不疑的各种一般命题๤。涉及的领域是太广泛了。我们很难肯定,在我们的观察中是否已包括了足够数量的现象,或者我们对于所观察的现象,是否已有了正确的理解。但如果我们注意到,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开始暴露出来的事实,我们的工作就比较容易进行。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进步的社会,而这类社会显然是极端少数的。虽然有着充分的证据,但是对于一个西欧的公民,还是非常难于使他完全领会这样一个真理,即环绕在他周围的文明,在整个世界ศ史中,实在是一个罕有的例外。如果把各个进步民族同人类生活总体的关系鲜明地放在我们的前面,则ท我们中间共有的思想感情,我们所有的一切希望、恐惧和理想必将受到重大的影响。这是无可争辩的,几乎绝大部分的人类,在其民事制ๆ度因被纳入某种永久纪录中而第一次使其具有外表上的完善性时,就绝少有表示要再加以改进的愿望。一套惯例有时被另外一套惯例xiangbao地推翻和代替了;到处,标榜着来自自然渊源的一个原始法典,往往由于僧侣注释者的牵强附会而被大大地扩大了,并被歪曲成为最可惊人的形式;但是,除了世界ศ上极小部分外,从没有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研究现在处在原始状态下的各民族๣,使我们得到了某些社ุ会所以停止展的线索。我们可以看到,婆罗门教的印度还没有过所有人类各民族历史都生过的阶段,就是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区分出来的那ว个阶段。在这类社会中的成员,认为违犯了一条宗教命令应该用普通刑罚来处罚,而违背了一个民事义务则要使过失者受到神๰的惩戒。在中国,这一点是过去了,但进步又似乎ๆ就到此为止了,因为在它的民事法律中,同时又包括了这个民族所可能想象到的一切观念。静止的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差别,是还须继续加以探究的大秘密之ใ一。在对于它的局部的解释中,我敢把上章之末所提出的意见,考虑。我也许必须ี进一步说明,如果不明白地理解到,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这样研究就很少可能ม有结果。成功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对于罗马法的所有各主要阶段,都要有精确的知识。罗马法律学中,有着任何一套人类制度中最长久着名的历史。它所经历的一切变化的性质,已๐经在大体上得到很好的肯定。从它的开始到它的结束,它是逐步地改变得更好,或向着修改者所认为更好的方向展,而且改进是在各个时期中不断地进行着的,在这些时期中,所有其余的人类的思想和行动,在实质上都已经放慢了脚步,并且不止一次地陷于完全停滞不前的状态。

我将把我的叙述局限于进步社ุ会中所生的情况。关于这些社会,可以这样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

“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ใ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า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เ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关于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ฐ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据我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它们的历史顺序就像我在上面所排列的,有时,其中两个在同时进行,也有些法律制度没有受到它们中的这一个或另一个的影响。但我从没有看到过一个例子,它们出现的顺序会是不同的或颠倒过来的。“衡平”的早期历史,一般讲起来,都是比较模糊的,因此,有人以为某些改进民法的单独条例,就早ຉ于任何衡平的审判权。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地方,补救的“衡平”必早于补救的立法;但是,倘使事实上并不严格地是这样,那就只须把关于它们先后顺序的命题局限于那些时期,即,它们在改变原始法律中生持续和实质影响的时期内。

我在应用“拟制ๆ”这个字时,其含意比英国法学家习๤用的意义要广泛一些,比罗马的“拟制”fi9es则要广泛得多。“拟制ๆ”fictio在旧罗马法中,恰当地讲,是一个ฐ辩诉的名词,表示原告一方的虚伪证言是不准被告反驳的;例如原告实际上是一个外国人而提出他是一个罗马公民的证言即是。这种“拟制ๆ”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给予审判权,因此,他们与英国后座法院和理财法院命令状中的主张非常类似,这些法院就是通过这些主张来剥夺普通诉证的审判权的;——主张被告已为国王执行官所拘留,或是主张原告为国王的债务人,并以被告的拖欠为理由而不能清偿债务。

但我现在应用“法律拟制”这一个用语,是要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生了变化。因此,这个用语包括了上面我从英国法和罗马法中所引证的拟制ๆ的实例,但是它们所包括的范围还要广泛得多,因为我认为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responsaທ

prudentium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这两方แ面的例子立刻就要加以研究。事实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已๐经完全被变更了;而拟制ๆ是它仍旧和改变以前一样。为什么各种不同形式的拟制特别ี适合于社会的新า生时代,这是不难理解的。

它们能ม满足并不十分缺乏的改进的愿望,而同时又可以不触犯当时始终存在的、对于变更的迷信般的嫌恶。在社会进步到了一定阶段时,它们是克服法律严格性最有价值的权宜办法。真的,如果没有其中之一,即

“收养的拟制”,准许人为ฦ地产生血缘关系,就很难理解社会怎样能脱出其襁褓而开始其向文明前进的第一步。因此,我们不应该受着边沁的影响,他一遇到法律拟制就要加以嘲๦笑谩骂。他认为拟制只是诈骗,这适足以说明对于它们在法律展史中所担任的特殊任务,愚昧无知。但同时有些理论家看到了拟制的用处,即据而认为ฦ它们应该在我们制度中固定下来,如果我们同意他们的见解,也๣同样的是愚蠢的。它们有它们的时代,但是它们的时代早已过去了。我们现在已不值得要去用像法律拟制这样一种粗糙的方แ式以求达到一个公认为有益的目的。我不能承认任何变例都是合法的,如果它只有使法律更难解,或者是更难按照ั和谐的顺ิ序排列起来,因为,法律拟制是均称分类的最大障碍。法律制度仍旧ງ保持原样,原封不动,但它已只成为一个躯壳。它已经早被破坏了,而藏在其外衣里面的则是新的规定。于是,困难就立刻๑生了,我们将很难断定,实际上可以适用的规定究竟应该归类于其真正的还是归类于其表面的地位,同时,禀性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部门中ณ进行选择时,也将得到不同的结果。如果英国法真要得到有秩序的分门别类,那就必须剪ຘ除这些法律拟制,虽然最近在立法上有所改进,但在英国法律中,拟制仍旧ງ是很多的。

法律用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次一个ฐ手段,我称之为“衡平”equity。这个名词的含义,是指同原有民法同时存在的某一些规定,它们建筑在各别原则的基础上,并且由于这些原则ท所固有的一种无上神圣性,它们竟然可以代替民法。不论是罗马的“裁判官”或是英国的大法官的“衡平”,同出现比较早的“拟制”都有不同,其不同之ใ点在于它能公开地、明白地干涉法律。另一方แ面,它又和“立法”不同,这是生在它之后的另外一种法律改进的媒介,其不同之点在于它的权力基础并不建筑在任何外界的人或团体的特权上面,甚至也不建筑在宣布它的官吏的特权上面,而是建筑在它原则的特殊性上面,这些原则,据说是一切法律应该加以遵循的。这种认为有一套原则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神圣性并且可以不经任何外界团体的同意而主张单独适用的概ฐ念,要比法律拟制最初出现时属于进步得多的一个ฐ思想阶段。

最后一个ฐ改进的手段是“立法”legislation,就是由一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这种立法机关,不论它的形式是一个专制ๆ君主或是一个议会,总之ใ是一个为ฦ社会所公认的机关。

它和“法律拟制ๆ”不同,正像“衡平”和“法律拟制”不同一样。它和“衡平”也有不同,因为它的权威来自一个外界团体或人。它所以有强制力,与其原则无关。不论社会舆论对立法机关加以任何现实的约束,在理论上,它有权把它所认为ฦ适宜的义务加在社会的成员身上。没有谁能够限制ๆ它任意制定法律。如果衡平的名词可以用作是或非的标准,而立法机关所制ๆ定的法规恰巧是根据了这些标准而调整的,则立法可以说是根据了衡平而制ๆ定的;但即使是这样,这些法规所以能ม有拘束力,仍旧是由于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并不是由于立法机关制ๆ定法律所根据的原则的权力。因此,它们在专门术语的意义上与“衡平法”不同,后者标榜着有一种高度的神圣性,这使它们即使没有经过君主ว或议会同意,也应该为法院立即承认。这些差别特别重要,因为一个边沁的学生很容易把“拟制”、“衡平”和“制定法”混淆起来,把它们统统归属于立法的一个项目下。他会说,它们都包括制定法律;它们之ใ所以不同,只是在新法律产生的机构。这个说法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但这并不使我们有理由不去利用这样一个便利的名词,表达出立法的特殊意义แ。

“立法”与“衡平”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和在大多数法律家的心目中,是分开的;我们决不能忽略它们之ใ间的区分,纵使是习惯上的区分,因为这个区分有着重要的实际后果。

法律拟制的例子,几乎可以很容易地在任何正常展的法律规定中找到,因为ฦ它们的真正性质立刻可以为ฦ现代观察者所觉。在我即将进而研究的两ä个例子中,其所用权宜的性质不是很容易立刻就现的。这些拟制的第一批作者,其目的也许并不在改革,当然更不希望被人怀疑是在改革。此外,有一些人,并且是始终有着这样一些人,拒绝看到在展过程中的任何拟制,而习惯言语证实了他们的拒绝。因此,没有其他的例子能够被更好地用来说明法律拟制的分布广泛,以及它们在完成其双重任务,即一方面改变一个法律制度,而另一方面又掩盖这种改变时所有的效率。

我们在英国惯常看到เ有一种机构,在扩大、变更和改进法律。但在理论上这种机构原是不能改变现存法律一丝一毫的。这种用以完成实际立法工作的过程,并非是不可感知的,只是不被承认而已。关于包括在判例中和记录在法律报告中的我们大部ຖ分的法律制度,我们习惯于用一种双重言语,并往往持有一种双重的互不一致的两套观念。当有一些事实被提出于英国法院请求审判ศ时,在法官与辩护人之间进行讨论的全部进程中,决不会、也决不可能提出要在旧ງ的原则之外应用其他任何原则,或者除早ຉ已允许的差别外应用任何差ๆ别的问题。被绝对地认为当然的,是在某

些地方,必然会有这样一条法律能够包括现在诉诸法律以求解决的事实,如果不能现这样一条法律,那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耐性、知识或智力把它现而已。但是一当判决被宣告并列入纪录以后,我们就不自觉地、不公开地潜入到เ一种新的言语和一串ธ新的思想中。到这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新的判决已๐经改变了法律。如果我们用有时被应用的一个非常不正确的说法,那就是可以适用的规定已经成为比较有弹性的了。事实上,它们已经生变化。在已有的先例中,现在已显然地多了一条,比较各个先例而得出的法律准则,必将和仅仅从一个例子所能得到的法律准则完全不同。旧的规定已经被废除,而一个新的规定已被用来代替它,但这个ฐ事实往往不容易觉察,因为我们不习๤惯于把我们从先例中引伸出来的法律公式用正确的文字表现出来,因此,它们性质的改变,除非是剧ຕ烈而明显的以外,就不很容易被觉了。我现在不打算停下来详细讨论使英国法学家同意这些古怪变例的原因。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即原来可能有一条公认的学说,认为在某些地方แ,在太虚幻境中

innu逼bus或者在官吏的胸ถ怀中ingremiomaທgistratum,有着一套完全的、有条理的、匀称的英国法律,其内容广泛,足以各种原则以适用于任何可以想象到เ的一组情况。这个ฐ理论在当初比在现在更为ฦ人们深信不疑,并且这也๣许真正有很好的根据。十三世纪的法官们也许的确掌握着一些为律师和一般人民所不知道的法律宝藏,因为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秘密地从罗马法和“寺院法”的流行纲要中任意地但不一定是始终聪明地套用着一些东西。但是当韦斯敏斯德法院所判决的问题逐

渐增加,足以组成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时,这个仓库就被封闭;而现在,几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学者竟然提出了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命题,认为除

“衡平法”和“制定法”以外,在英国法的基础上,从它第一次形成的时候起,就没有什么东西加上去过。我们不承认我们的法庭从事于立法工作;我们暗示着,它们从来没有做过立法工作;然而我们又主ว张,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在衡平法院和国会的帮助下,是可以同现代社会的复杂利益相适应的。

在罗马有一种法律,具有非常类似我们判例法中我所说的那些特点的,称为ฦ

“法律解答”,即“法学家的回答”。这些“解答”的形式,在罗马法律学的各个ฐ时期中有极大的不同,但自始至终它们都是由对权威文件的注解组成的,而在最初,它们只是解释“十二铜表法”的各种意见的专门性的汇编。同我们一样,在这些解答中所有的法律用语都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即古代“法典”的原文应被保存不变。这就是明白的规定。它废止了一切注解和评注,并且不论解释者是如何的优秀,对于法典的任何解释,在参照古老的原文时,没有人敢公开承认,他所作的解释不会生修正。但在事实上,冠以重要法学专家juris9sults名字的“法律解答汇编”books

ofrespon色s,至少具有与我们报告案件同样的威权,并且不断地变更、扩大、限制或在实际上废弃“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在新法律学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它的作者们自认为非常专心地尊重着“法典”的原来文字。他们只是在解释它,阐明它,引伸其全部含义แ;但其结果,通过把原文凑合在一起,通过把法律加以调整使适应于确实生的事实状态以及通过推测其可能适用于或许要生的其他事实状态,通过介绍他们从其他文件注释中看到的解释原则,他们引伸出来大量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准则,为“十二铜表法”的编纂者所想不到的,并且在实际上是很难或者不能在其中找到的。法学专家的全部论文都受到尊重,因为它们是被假定为ฦ完全符合“法典”的,但它们的相当高的权威是植基在把它们公诸于世的各个ฐ法学专家的声望上的。凡是举世公认为伟大的任何名字,必使一本“法律解答汇编”具有一种不小于立法机关制定法规所有的拘束力;而这样一本汇编的本身又成为更进一步的法律学所根据的新基础。但是,早期法学家的“解答”并不由原着者像现在那样印行的。它们由其学生加以记录和编辑,因此,多半都不是按照任何分类方法排列的。学生们在这些出版物中所处的地位,应加特别注意,因为ฦ他们对老师๲服务,一般都因老师对学生孜孜不倦的教育而得到补偿。被称为ฦ“法学教典”或“评释”mentaries的教育论文为ฦ当时承认的义务的一种后来果实,是罗马制度中最显着的特色之一。至于法学专家们公诸于世的他们的分类法以及他们对于变更和改进专门术语的建议,显然不是在他们用以训练法学家的解答中,而是在这些涉及原理的作品中。

在把罗马的“法律解答”同英国法律中最相近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时,我们必须牢记着,说明罗马这一部分法律学的权威者不是法院而是律师。罗马法庭的判决虽然在特定案件中是终局的判决,但除了当时承审官吏在职位上极有威信者外,并无使它可以适用于其他案件的权力。更确当地讲,在共和时期内罗马并没有和英国法院、日耳曼帝国审判院或法兰西君主国高等审判厅相类似的机构。罗马有许多高级官吏在其各该部ຖ门中都握有重要的司法职能,但他们的官职任期只有一年,因此它们不能与一个永久的裁判所相比,只能作为在律师领袖中ณ间迅地流转着的一个循环职位。对这种奇特状态的来源,可能有很多的说明,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可惊的变例,但是事实上,它比我们自己的制度更能适合于古代社会精神,因为这种社会常常不断地分裂为许多各别的阶级,在它们之间虽然互不往来,但却都不愿在他们上面有一个职业的教阶组织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ๆ度并没有产生某种很可能会产生的结果。例如,它并没有使罗马法通俗化

——它没有像有些希腊共和国那样削弱知识分子精通这门科学所需要的努力,虽然并没有人为的障碍阻碍其普及和作权威的解释。相反的,如果不是由于其他许多原因在生作用,那就非常可能,这种罗马法律学就会成为琐细、专门和难以解释的东西,像从那时候起流行着的任何制度一样。其次,另外有一种可能更加自然地预期会生的后果,却没有在任何时期中表现出来。

直到罗马的共和政权被颠覆时,法学专家还只是一个界限不十分明显并在数量上有很大消长的阶级;虽然,他们之中任何特定的个人,对于在他们面前提出的任何案件能表终局的意见,则ท似乎从来就没有生过疑问。在拉丁文学中,有大量的关于着名法学专家日常活动的生动描写

——从全国各地蜂拥而来的当事人在清晨到达他的接待室,他的学生环立在周围,手里都拿着笔记簿,记录着这伟大法学家的回答——但这样描写的着名人物在任何既定时期内,很少或从来没有过一个ฐ或二个人的。同时正由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直接接触,罗马人民也就似乎经常注意着职业威信的升降。现在有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在西塞罗cicero

的着名演讲“为黑罗那辩”promurena中,证明群众对于胜诉的重视往往不是不够而是过度的。

我们毫不怀疑,我们在罗马法最早ຉ依靠了它而得以展的这种手段中ณ所现的各种特点,就是使罗马法独特卓越的渊源,也是使它很早就能ม有丰富原则的渊源。原则ท的成长和茂盛,部分地是法律注释者之间的竞争所造成的,而这种竞争,在有法院的地方,即有国王或政府授以司法特权的受托人的地方,是不被人们所完全知道的。但是主要的媒介,无疑地还在于提请法律判决的各种案件的无限制地大量增加。

有些事实状态虽会使一个ฐ乡村当事人真诚地感到不知所措,但这些事实状态对于形成法学专家

“解答”或法律判决基础的价值,还不如一个有才智的学生所提出的各种假设情况。成千成百的事实,不论是真的或是出于想象的,都被一律看待。

对于一个法学专家,如果他的意见为审判其当事人案件的官吏暂时废弃,他会毫不介意,除非这个官吏的法律知识或在专业上受到เ的尊敬都恰恰高过于他。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他会完全不考虑其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些当事人在较早ຉ时期就是大律师的选举人,到后来才成为ฦ他的付款人的,但是,一个ฐ法学专家走向成功之路要依靠他的公会的好评;显然,在我所描写的这样一个制度下,要达到เ这样一个结果,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作为一条重大原则的一个例证或是一条广泛规定的一个示范来考虑,而不能ม斤斤于个别案件的得失。另外一种更有力的影响,生在对各种可能的问题任意提出或创造,不加任何明确的限制。资料既然可以任意增加,则展成为一条总则的方便便也无限地增多。法律是在我们自己中间执行的,法官不能逾越展示于他或他的先辈之前的各种事实的范围。因此,受到审判ศ的每一种情况,借用一个ฐ法国成语,就被奉之为神๰圣。它具有与每一个其他真正的或假设的案件不同的某种特点。但是在罗马,像我已๐经在前面企图说明的,没有像

“法院”或“审判院”这一类的机构;因此,也没有一组事实会比其他事实具有更多的特殊价值。当有一种困难提交法学专家征求意见时,决没有东西会阻止一个赋有很好类比力的人立即进而援引和考虑同它有些联系的全部假设问题๤。不论给予当事人的实际劝告是怎样,其由倾听着的学生在笔记簿上慎重保存起来的解答,无疑地会考虑到由一重大原则所能ม适用的、或为一条包罗无຀遗的规定所能包括的一切情况,在我们中间,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并且应该承认,在对英国法提出的许多批评中,它提出时所用的方式似乎已经不存在了。我们的法院所以不愿直截了当地宣布原则,很可能不是由于我们法官的禀性,而是由于我们的先例比较少,虽然我们的先例,在不知其他制度的人看来已是卷帙浩繁的了。就法律原则的财富而论,我们显然比有些现代欧洲国家贫乏得多。但必须ี记着,它们是以罗马法律学为ฦ其民事制度的基础的。它们把罗马法的碎石残屑建筑在它们墙垣之中;但就其材料é和工作技巧来看,则并没有使它好过英国司法机关所造的建筑物。

罗马共和时期是使罗马法律学具有特别性质的一个时期;在其最初的一部分时间中,法律的展主要依靠着法学专家的

“解答”。但当它临到เ共和国衰败的时候,在“解答”的形式上,显示出它们已不可能再作进一步扩展的预兆。它们已经开始系统化,并且被提炼成为ฦ纲要。据说,曾有一个ฐ名为ฦ缪子·沙沃拉q

mu9tieex公布过一本包括全部“市民法”的手册,在西塞罗的着作中,也显示出对于旧方法日຅益不满的迹象,所谓旧ງ方法是指与法律改革这个ฐ更活泼的手段比较而言的。到了这个时候,其他各种媒介也在事实上对法律开始生影响。所谓“告令”edict或“裁判官”的年度布告已被日益重视,并用作法律改革的主ว要手段,而哥尼流·西拉l

9eliussylla把称为ฦ“哥尼流律”leges9elie的大量条例经过立法而制ๆ定为法律,就显示出用直接立法的方法能达到如何迅的改进。至于对“解答”的致命打击则来自奥古斯ั多augustus,他限制少数主要的法学专家对案件表有拘束力的意见的权利ำ,这个变化虽使我们能更接近于现代世界ศ的观念,但显然根本地改变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以及它对罗马法影响的性质。在一个ฐ较后的时期中,另外一个学派的法学专家又产生了,这些都是各时代中法律学的巨เ大人物。但是阿尔比安ulpian和保罗斯paulus、该雅士和巴平尼安papiniaທn都不是“解答”的作者。他们的作品都是论述法律特定部门尤其是“裁判官告令”的正式论文。

罗马人的

“衡平法”以及使衡平法成为其制ๆ度一部分的“裁é判官告令”,将在下面的一章中加以研究。至于对“制定法”,须要说明的只是它在共和时期是很少的,但到了帝国时期则有大量增加。在一个国家还是青年和幼年的时代,绝少要求借助于立法机关的活动以求对私法作一般的改进的。人民所要求的不是变更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被估计得高过它们的真正价值,人民的要求只在能很纯洁地、完善地和容易地执行法律;一般是在要除去某种大积弊,或是要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和朝代与朝代之间某种无可调和的争执时,才求助于立法机关。依罗马人看来,在社会生了一次重大民变后,必须制定一大批的条例,才得以安定社会秩序。西拉用“哥尼流律”来宣布他的改造共和国;朱理亚·凯撒julius

cesar在“制ๆ定法”中作了大量增加;奥古斯ั多促使通过了最重要的“朱理亚律”legesjulie;在以后的一些皇帝中ณ,最积极于颁แ布宪令的是像君士坦丁9e那些要想统治世界事务的君主。真正的罗马制ๆ定法时期要直到帝国建立以后方才开始。皇帝们的各种立法起初ม还伪装经过群众同意,但在后来就毫不掩饰地利用皇权,从奥古斯多政权巩固后到“查斯丁尼安法典”code

ofjustinian公布,这种法规有大量的增加。可以看到,甚至在第二个皇帝的统治时期内,法律的条件和其执行的方式就已逐渐地接近于我们都熟ງ悉的了。一个ฐ制定法和一个ฐ有限制的释义แ局已产生了;一个永久ื的上诉法院和一个特许的评释集将在不久之后产生了;这样,我们就被带到เ更接近于我们今日的观念了。

古代法

古代法

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

有些法律原则由于固有的优越性而有代替旧ງ有法律的权利,这种理论很早就在罗马国家和英国广泛流行。这一类原则存在于任何制度中,在以前๩各章中曾被称为

“衡平”,像我们立刻就要谈到的,这个名词是罗马法学专家用以称呼法律变化中这种媒介的名称之一虽然是唯一的一个。在英国,冠以“衡平”名称的衡平法院,其有关的法律学只能在另一论文中充分讨论。它的组成是极端复杂的,它的资料é来自几个不同的渊源。早期的教会大法官曾从“寺院法”中采取了许多原则,这些原则ท已深深地根植在其结构中ณ。罗马法中ณ可以适用于世俗纠纷的规定远多于“寺院法”,因此,罗马法便常为ฦ下一代的衡平法官所借重,在他们的审判意见录中,我们常常现列入了从“民法大会”corpus

juriscivilis中采摘的整段原文,其中的名词不加更动,虽然它们的来源是从来没有注明的。在近代,尤其是在十八世纪中叶和其后半期中,尼德兰lo9๗

9tries的公法学家所创造的法律与道德的混合制度似乎曾经为ฦ英国法学家详细研究过,从泰尔波爵士lordtalbot大法官到厄尔顿ู爵士lord

eldon就任大法官职位时为止,这些作品对衡平法院的裁定实有相当的影响。构成这个ฐ制度的各种要素虽然来自许多不同方面,但由于它必须与普通法近似,它的展受到了很大的抑制ๆ,不过它始终能符合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原则ท的要求,能ม因其固有的伦理优越性而有权废弃国内旧ງ有的法律。

罗马的“衡平法”在结构上比较简单,它从开始出现时期的全部展过程是很容易查考的。它的性质和它的历史都有详加研究的必要。它是对人类思想有着深远影响的、通过人类思想严å重地影响了人类命运的那ว几种概念的根源。

罗马人认为他们的法律制度是由两个要素า组成的。经查斯丁尼安皇帝钦定出版的

“法学阶梯”institutionaltreaທti色s中说,“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ฐ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ท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所谓“由á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这一部分法律,就是被假定为由“裁判官告令”带入罗马法律学中ณ的原素。在有些地方,它被简单地称为“自然法”jus

naturaທle;它的规定据说是受命于自然衡平naturalisequitas和自然理性。我将设法掘这些着名成语如“国际法”、“自然法”、“衡平法”的渊源,并进而决定它们所表示ิ的概念在相互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

有一些学者对于罗马历史只有极肤浅的知识,当他看到เ许多外国人用各种名义在共和国境内出现,以及共和国的命运竟会受到非常程度的影响,一定有很深刻的印象。在较后时期,这种侨民入境的原因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因为我们很容易体会为什么เ各族人民都要成群结队地到这世界霸主ว的国家来;在罗马国家最早的纪录中ณ,我们就现有这种大量外国人和归化者移入的现象。毫无疑ທ义,古代意大利ำ大半是由强盗部落所组成的,社会的不安定使得人们集居在有力量来保护自己并可以不受外界攻击的任何社ุ会领土内,纵使这种保护要以付重税、以政治上权利的被剥夺、以忍受社会耻辱作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个解释也许是不完全的,要作一比较完全的解释,还必须考虑到当时活跃的商业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很少在共和国的军事传统中反映出来,但罗马在史前时期是必然地和迦太基

carthaທge以及和意大利ำ内地存在着这种关系。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ฐ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ๆ完全是在说明一个顽强的民族与一个外来的人民之ใ间的冲突。

在现代世界中从来没有生过这种情况,一方面,因为现代欧洲社ุ会很少或从来没有受到过足以使土着公民感觉得到的大量的外国移民侵入,另一方แ面,因为现代国家的团结一起是依靠着对于一个国王或政治上强有力者的忠诚,因此这些国家可以用古代世界所没有见到过的度吸收着相当数量的入境移民,但在古代世界中,一个社会的本地公民常常自以为是由于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反对外来人民主张平等权利,认为这是对于他们生来固有权利的一种篡夺。早期罗马共和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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