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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第3章(1 / 1)

的习惯和法律的连续性

服从的概念像许多其他未经仔细推敲而使用的明显简单的概念一样,甚至在一个人对另一个。我们可以设想一个非常简单:见原书第1้9页。,即“服从”这个词常常暗示遵从权威,而不仅仅是服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但即使如此,要精确地说明下达命令与指定行为之ใ履行以便后者构成服从之间必然存在什么关联,也是不容易的,也不能免予复杂性,也是如此。,被命令的人在没有任何命令时也肯定会做出绝对相同的事情,对国家&,这个事实的关联性是什么呢?在这些疑ທ难问题得,这些疑难问题๤特别敏感,某些法律禁止人们去做他们中的许多人从未想到去做的事情。就法律而言,当这是事实时。可是,为了我们目前的目的,我们将忽略早已注意到的复杂性注,人们也许会接受“习惯”和“服从”这类相当明显地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词语。

我们将设想有一群居民,他们生活在一个ฐ绝对君主国君统治了很长时期的领土上:他用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控制他的臣民,要求他们做他们实际不愿去做的各种事情,禁止他们做他们宁愿去做的事情。虽然在其统治的初期也有,但乱事早已平息,所以一般来说可以相信人们是服从他的。由于国君所要求的事经常是艰巨繁重的,所以不服从和甘冒风险的诱惑是相当大的。因而很难设想这种服从是最完整和最经常使用的意义上的“习惯”或“习惯性的”,尽管人们普遍表示服从。人们确确实实能够养成遵守一定法律的习惯,例如在路道左侧行车对英国人来说也许是这种养成的习惯的一个范例。但在法律遭遇强烈倾向的抵制ๆ的地方,例如要求纳税的法律所遇到的,我们对这些法律的最终遵守尽管是规律性的并不具有不加思索、不费力气、习以为常的习惯特征。虽然对国君的服从总是缺少习惯性这个要素,但是它具有其他重要的要素。就一个人,说他有习惯,例如在早餐时读报的习惯,这必须ี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一直这样做,并且他现在仍可能重复这个行为。如果这样,在我们设想的社会中,最初的期过去之ใ后的任何时期,大多数人的情况将是他们普遍地服从国君的命令,并且大概会持续地这样做。

应指出的是,依据国君统治下的这种社会情况的描述,服从的习惯是每个臣民与国君之间的个ฐ人关系,即每个ฐ人及所有其他人有规律地做着国君命令他去做的事情。假如我们说到臣民们“有这样一种习惯”,这种说法就像断言人们习惯在星期六晚上光顾ุ酒馆一样,将仅仅意味着大多数人的习惯是趋同:他们每个人都习惯地服从国君,正像他们可能每个人都习惯于在周六晚上光顾ุ酒馆一样。

人们可以看到,在这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下,构成国君作为主权者所要求该共同体的全部条件,对于民众而言,就是个人的服从行为。就这方面来说,他们中的每个人需要的只是服从;只要服从是按部就班的,在该社会就无人需要持有或表达关于下述行为的任何看法,即他自己或他人对国君的服从是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正确的、适当的、或被合理要求的。显然,为ฦ了尽可能在字面意义上使用服从习惯这一概念,我们所描述的社ุ会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社会。但也๣许由于该社ุ会过于简单以至它不能存在于任何地方,并且它当然也๣不是一个原始社会。因为原始社会对于像国君那样的绝对统治者知之甚少,其社会成员通常关切的不是服从,而是站在所有人的立场上表有关服从之正当性的观点。不过,国君统治下的社会肯定有依法治理的社会的某些重要特征,至少在他的有生之年是如此。该社会甚至有一定的统一性,以至它可以被称为“一个国家”。这种统一性是由以下事实构成的:它的成员服从同一个人,即使他们对这样做的正确性可能没有任何观念。

现在让我们假定,经历成功的统治后,国君死去,留下儿子国君二世。他开始布一般命令。在国君一世的有生之ใ年,存在着对他的普遍服从,仅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表明国君二世也将被习惯地服从。因此,如果我们除了对服从国君一世的事实和他将继续受到取从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什么可说,我们就不能像我们说及国君一世最后的命令那样,说及国君二世的第一道命令--该命令是由作为主权者的人下达的,并因而是法律。因为迄今还不存在对国君二世的服从习惯。在我们能够根据该理论说他现在是主ว权者,他的命令是法律之前,我们将不得不等待观察这种服从是不是给予国君二世了,如同过去给予其父亲的那ว样。根本不存在一开始就使他成为主权者的东西。只有我们知道他的命令已经受到了一定时期的服从之后,才能ม说一个服从的习๤惯被建立起来了。于是,但不是直到那时,对于任何其余的命令我们才可以说,只要它一颁布,而且是在被服从之前,就已经是法律了。但在此阶段到来之前,将有一段空位期,在这个空位期任何法律都不能被制定。

这种情况当然是可能的,并且偶然也生在时期。不过,不连续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是人们通常不希求的。代之以这种情况的,是通过为一个立法者到另一个立法者的过渡架桥的规则而保证立法权不至于中断其连续性,这是法律制度、甚至是绝对君主制下的法律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预先规定了王位继承制度,概括地提名或指定立法者的资格或确定立法者的方式。虽然在一个ฐ现代民主制国家,这种资格是极为复杂的,并且涉及频๗繁改变其成员身份的立法机构的组成,但要求连续性这一规则的实质也能够以较简单的形式看作是适合于我们设想的君主政体的。假如规则规定了长子继承制,那么เ,国君二世就有资格继承。在其父去世之时他就有权利ำ去制ๆ定法律,在他的第一道命令布时,我们就可以有适当的理由说:他个人与其臣民之间任何习惯性服从关系有时间建立之前,它们已经是法律了。这种关系可能从未建立起来,但他的言语可以是法律:因为国君二世本人在布了第一道命令之后可能马上死去,他未能活着接受服从,然而他可以有权去制定法律。

在解释通过不断变化的各个立法者之间的继承而保持立法权力的持续性时,很自然地要使用“继承规则ท”、“资格”、“继承权”和“立法权”等词语。不过,很显然,随着这些词语我们引入了一组新的要素。使用对一般命令的服从习惯的术语,对这些要素า不能ม作出任何解释;出于这些因素,遵循主权理论的方แ法,我们建构了国君一世的简单的法律世界。因为在那ว个世界ศ里,没有规则,因而没有权利或资格,更不用说继承的权利或资格了。那里的事实仅仅是:命令是国君一世下达的,他的命令被习๤惯地遵守。在为使国君成为ฦ终身主权者,使其命令成为ฦ法律方แ面,不需要更多的东西;但这不足以说明他的继承者的权利。其实,习惯服从的概念,在两个尽管相关但却不同的方面,未能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中ณ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ฐ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แ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立法者将被服从。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在前任立法者统治时期,在该社会的某处,必须有比任何能以习惯服从的术语作出解释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实践,即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ท的接受--ๅ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

这种更复杂的实践是什么เ呢?对规则的接受又是什么?这里,我们必须继续进行第一章已有概ฐ括性论述的研究。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暂时转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况。就一个群体,说他们有某一习๤惯,例如周六晚上看电影的习๤惯,和说男人进教堂要脱๳帽是对他们立定的规则,这两种说法之ใ间有什么区别呢?在第一章我们已经提及分析这种规则时必须引进的某些要素,这里,我们必须深化这种分析。

社会规则ท和习惯之间当然存在着一个ฐ相似点:无论规则或习惯的情况,有关的行为例如在教堂须脱帽必须是普遍的,虽然不必是一成不变的;这意味着每当出现这种场合,该群体的多数人会重复这个行为ฦ:即如同我们讲过的,许多意思都暗含在一个短语中ณ:“他们照ั例如此”“theydoitaທsarule”。尽管有这个相似点,但它们之ใ间还是有三个明显的差别。

第一,对于该群体来说,要具有某一个习๤惯,只要他们的行为事实上是趋同的就行了。对这种有规律的行为的偏离,不必成为受到任何形式批评的问题๤。但行为ฦ的这种一般趋同或甚至说同一性,并不足以构成要求这种行为的规则的存在的条件:有这种规则的地方,对规则ท的偏离被普遍看作失误或错误而易受到批评,并且有预兆的偏离行为会遇到要求服从的压力,当然批评和压力的形式因规则之ใ种类不同而不同。

第二,有这种规则的地方,人们不仅事实上作出这种批评,而且普遍认为对该标准的偏离是作出这种批评的一个正当理由。对偏离行为的批评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合法或正当的,正如出现偏离行为预兆时提出遵守标准的要求一样。而且,除了少数顽ื固的罪犯外,这种批评和要求的做出者与被批评和要求者双方普遍认为这种批评和要求是合理的,或是根据正当理由做出的。该群体中有多少人必须以上述不同方式,把有规律的行为模式作为ฦ批评的标准来对待,他们是否经常、是否长期必然这样做,以证成该群体有一项规则的陈述,这些都不是确定的事情;它们只不过像一个ฐ人可能ม有多少头和他依然是秃头的问题๤一样,我们无需为此烦恼。我们只要记住,一个ฐ群体有某一规则的陈述,并不否定有这样一种少数人,他们不仅违反该规则,而且拒绝将其作为他们自己้或他人的一个标准。

虽然将社会规则与习惯区别开的第三个特征内含在已经论及的特征中,但由于它是法理学中极为重要的、常常被忽略或误解的特征,我们将在此处详细论述。这就是我们在全书称之为规则的内在方面的特征。某一习惯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具有普遍性,这个ฐ普遍性仅仅是一个有关该群体多数人的可观察的行为的事实。该群体的成员无຀需为了应该存在这种习惯起见,而以任何方式去想象这种普遍行为ฦ,或甚至需要知道有关的行为是普遍的;更不必说需要他们努力去宣传或保持该行为了。对每个人来说,按照其他人事实上也๣在做的方式去行为就足够了。对比之下,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有某些人必须将有关行为看作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除了与社会习惯共有的、并存在于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这个ฐ外在方面外,社会规则还有一个ฐ“内在的”方面。

规则的这一内在方面,可以从任何游戏的规则出加以简单说明。国际象棋棋手们不仅有以同样方式移动王后的类似的习惯一个对棋手们移动这些棋子的态度一无所知的外来观察者能够记录这种习惯,而且他们对这种行为方式有一种沉思的、审慎的态度:他们将此行为ฦ方式看作所有参赛者的一个ฐ标准。每个棋手不仅本人以一定方แ式移动王后,而且对所有以那种方式移动王后的行为的适当性“有看法”。这些看法在偏离行为现实存在或出现预兆时,体现为对他人的批评和对他人提出服从要求;在接受别人的批评和要求时,体现为接受这种批评和要求的正当性。为了表达这种批评、要求和承认,一系列“规范性”语言被人们的采用。如“我你不应该那样移动王后”,“我你必须那样移动”,“那样是对的”,“那样是错的”。

规则在内在方面经常被曲解为与外部可见的身体行动相对照的纯粹“感情”问题。毫无຀疑问,在规则被社ุ会群体普遍接受,并一般受到เ社会批评和要求遵守的压力所支持的地方,个人可能ม经常有类似于受限制或被强制那种心理上的体验。当他们说他们“感到受约束”而以某种方แ式行为时,他们可能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体验。但对于“有约束力的”规则ท的存在来说,这种感受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足的。说人们接受某些规则但从未有过受强制的感受,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所必需的是,对作为共同标准的某些行为ฦ模式应存在着审慎的、沉思的态度,而且这种态度本身应表现在批评包括自我批评、要求服从以及对这种批评、要求之正当性的承认之ใ中。所有的批评、要求和接受都在“应当”、“必须”、“应该”、“正确的”、“错误的”等规范性词语中ณ现它们特有的表达。

这些特征是把社会规则与纯粹的群体习惯区别开的关键特征,心中ณ记住这些特征,我们就可以回到เ法律问题上来。我们可以假定,我们的社ุ会群体不仅有像在教堂须脱๳帽那种规定某一具体行为标准的规则,而且有以较不直接的方式规定通过引用一个ฐ特定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词语来确定行为标准的规则。就其最简单的形式而言,这个ฐ规则大致是国君可能以某些正式方式指定的任何行为都是要人们去做的。这就改变了最初我们根据对国君的简单服从习๤惯而描述的情境,因为接受了这种规则的地方แ,国君不仅将实际地指定应做之事,而且他将有这样做的权利;不仅存在对他的命令的普遍服从,而且人们普遍承认服从他是正当的。国君将实际上是拥有立法权力即将新的行为ฦ标准引入该群体的生活之中的权力的立法者,并且既然我们现在关心的是标准而不是“命令”,那就没有什么他将不受他自己的立法所限制的理由了。

构成这种立法权力之基础的社会实践,在所有要点上与构成简单直接的行为规则像在教堂须脱帽的规则之ใ基础的那些社会实践是相同的。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些简单直接规则看作纯粹是习惯性规则,它们也在同样的方แ面不同于普遍的习惯。国君的言语从现在起将成为行为ฦ标准,所以偏离他所指定的行为将受到เ批评;他的言语现在被普遍引证和接受为证成批评和服从要求的理由。

为了认清这种规则是如何解释立法权的连续性,我们只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一个新的立法者开始立法之前๩,就显然存在着一个公认的规则ท--它赋予新立法者作为一个阶级或某一世系的一员接任后进行立法的权利。由á此,我们可能ม现,在国君一世有生之年该群体普遍承认:其言语应被人们服从的人不限于国君一世一个人,而是当时在某一方面有资格的人,如某一祖๢先的直系亲属中目前最年长的后裔;国君一世仅仅是在特定时期有此资格的特定人。这种规则不同于服从国君一世的习惯,它着眼于未来,因为它不仅涉แ及目前的现实立法者,也涉及未来可能ม的立法者。

接受这种规则,因而这种规则的存在,在国君一世的有生之年不仅部分地以对他的服从体现出来,而且也๣以这样一种接受体现出来,即对他的服从是依他在那个一般规则中的资格他有权要求的东西。正因为在一个特定时期为一群体所接受的一个规则可以以这种方式概括地预见立法者职位的继承人,所以对这个规则的接受就为以下两种陈述了根据:即关于该继承人有立法权利ำ甚至在他开始立法之前就已有之ใ的陈述,以及关于他很可能像他的前任那ว样受到เ同样的服从这种事实的陈述。

当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一个规则的接受,并不能保证它的持续存在。也๣许会生一场革命,社会可能停止接受这人规则ท。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一个ฐ立法者如国君一世的生前,或者出现在一个新的立法者如国君二世继位之时。如果革命生了,国君一世将失去立法权,或者国君二世将不会取得立法权。立法者的地位也可能是模糊的:即可能ม有一个ฐ中间的混乱阶段,此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纯粹的或旧统治的暂时中断,还是旧统治的彻底瓦解,这些问题是不清楚的。但从原理上这个问题是清楚的。一个新า的立法者有立法权利的陈述,是以该社会群体中存在着据以认定他有这种权利的规则为先决条件的。赋予新立法者资格的规则在其前任他也有这种资格有生之年是被接受的,如果这一点清楚的话,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就应假定该规则没有被废止,而且始终存在。类似的连续性在游戏中也可以观察到:在没有证据表明从上一局开始游戏规则已被改变的情况下,记分员就会以通常的记分方式为新击球手记下他的得分。

对国君一世和国君二世的简单法律世界的思索也许足以表明,标识大多数法律制度特征的立法权力的连续性取决于那种社会实践形态--它既建构起对规则ท的承认,又在我们指出的方面不同于纯粹习惯服从的简单事实。现在我们可以把以上论点总结如下:即使我们接受一个人像国君,他的一般命令是被习惯地服从的可被称为立法者,其命令就是法律,服从习惯也不足以说明一个继任者的继承权以及立法权力的必然连续性。先,因为习惯不是“规范的”,它们不能授予权利或职权给任何人。其次,因为对一个人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既ຂ涉แ及到现任立法者,也涉及到一连串未来继任的立法者,或者使对他们的服从成为ฦ可能,而被人们接受的规则ท可能ม做到这些。因此,习惯地服从一个立法者这一存在的事实,既不能为他的继任者有制定法律的权利这种陈述依据,也不能为他可能受到服从的事实的陈述根据。

然而,在这一点上,一个重要的论点必须受到注意,我们在下一章将对此充分展开。它是奥斯丁理论的重要观点之一。为了揭示被接受的规则和习惯之间的根本区别,我们假设了一个非常简单的社会形态。在离开这个主ว权方面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探究一下:我们对人们接受授予立法权的规则的描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变为对现代国家的描述。在提及简单社ุ会时,我们说似乎大多数普通人不仅服从法律,而且理解和接受赋予一系列立法者立法资格的规则ท。在一个简单的社会里,情况可能如此,但在一个现代国家,不管法律多么经久,想象大多数民众对赋予一个ฐ不断改变的立法机构以立法资格的规则有任何清楚的认识,那将是荒诞的。某一小部落的成员可能接受赋予其部ຖ落继任领以职权的规则,但说现代社会的大众以同样方式“接受”这些规则,这等于把普通公民可能还没有的对宪法问题的理解硬装进他们的头脑。我们仅仅要求该制度的官员或专家有这种理解,即要求法院和律师理解,法院负有确定法律是什么的责任,律师将对想知道法律是什么的普通公民给予咨询。

简单部落社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这些差别值得注意。那么เ,我们在什么เ意义上可以说女王议会的立法权的连续性呢?这个连续性在继任立法者的整个变动过程中始终得到เ保持,因为ฦ它建立在某一或某些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之上。显然,普遍接受在这里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官员的接受与普通公民的接受是分离的。他们各以不同方แ式有助于普遍接受,从而有助于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该制度的官员可以说是明确地接受这种授予立法权的基本规则:当立法者按照授予他们立法权的规则去制定法律时,他们即作出这种明确的接受;当法院把有立法资格的人制定的法律确认为法律并由他们予以适用时,他们即作出了明确的接受;当专家引证如此制定的法律来指导普通公民时,他们也作出了明确的接受。而普通公民则主要通过默认这些官员的活动结果来表明他的接受。公民遵守以此方式制定和确认的法律,同时也提出主ว张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但他可能对法律的来源和制ๆ定者不甚了解,某些人除了知道它们是“法律”thelaທ9外,对法律thela9s一无所知。他们知道该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想做的事情,而且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违背的话,可能被警察逮捕,或被法官判刑入狱。这正是强调对以威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习惯服从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这种学说的力量所在,它迫使我们从现实主ว义แ出去思考我们称之为法律制度存在的复杂现象的这个ฐ相对消极方แ面。这种学说的弱点是,它混淆或曲解了其他相对积极的方面,这些方แ面主要地、虽不是绝对地表现在这个制度的官员或专家制ๆ定法律、确认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中。如果我们要弄清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到เ底是什么,就必须时刻考虑这两ä个方面。

二、法律的持续性

1944年一名妇女在英国被起诉,并以违反1735年《巫术法》而给人算命的罪名被判刑。这只不过是非常熟悉的法律现象的一个独特而有趣的例子,即若干世纪以前颁布的一个法律今天可能仍然是法律。不过,尽管它是人们熟ງ悉的情况,在这方面,法律的持续性是某种按照把法律想象为被习๤惯地服从的一个ฐ人下达的命令这种简单公式所不能理解的东西。这里,我们实际遇到了我们刚刚考虑过的立法权的连续性问题๤的一个反题。那里的问题是:以服从习惯这种简单公式为基础,怎能解释由立法者的职务的继承者所制定的第一部ຖ法律,在他本人受到习๤惯服从之ใ前就已经是法律?这里的问题是:早已去世的一位早期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对于一个不可能说习惯地服从于他的社会来说,怎么能依然是法律?如同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将我们的观点限于该立法者的有生之ใ年,这个简单公式不会遇到เ什么难题。实际上,这种情况似乎ๆ巧妙地解释了为什么เ《巫术法》过去在英国是法律,但不可能成为法国的法律;即使它的条款延伸到在法国算命的法国公民,甚至适用于那些不幸被带至英国法院的法国人。对这一情况的简单的解释将是,在英国过去存在着对颁布这个法律的那些人的习惯服从,而在法国却不存在这种习惯。因此,它过去是英国而非法国的法律。

可是,我们不能ม将我们的法律观点局限于这们的制定者,因为我们不得不作出解释的特征,正是法律有着比它们的制定者和习惯于服从他们的那些人持存更长时期的顽强能力。如果《巫术法》对同时代的法国人不是法律,为什么它对我们仍然是法律?其实,我们--20่世纪的英国人不能被以牵强附会的语言说成是习๤惯地服从乔治二世和他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现时的英国和那时的法国是相同的:即现在不习惯地服从或者过去不习惯地服从这个法律的制定者。《巫术法》可能是从这个统治时期幸存下来的唯一法律,而且现在依然是英国的法律。对“为什么法律仍然是法律?”这个ฐ问题的回答,原则上与对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เ法律早已是法律?”的回答是一样的,它包含着用目前๩接受的基本规则的观念取代对主权者的服从这个过于简单的观念,这些被接受的规则ท指定一系列其言语构成社ุ会标准的人,即有权利去立法的人。这种规则尽管现在必然存在,但其参照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时间限制的:即它不仅可能展望未来,引证一位未来立法者的立法活动,而且也可能回顾过去,引证一位过去的立法者的立法活动。

展现在简单术语中的国君王朝的情况是这样的:立法者世系的每一位--国君一世、国君二世、国君三世等可能都是根据相同的一般规则而被赋予资格,该规则把立法权利授予直系中目前最年长的后裔。个ฐ别统治者去世时,他的立法产品继续起作用;因为它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通则之上的,即该社会继任的世世代代持续尊重每一位立法者就像他还活着一样。在这一简单的情况里,国君一世、二世和三世每人都以同一通则被授予通过立法引进行为标准的权利。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因为现在的接受规则据此规则,一个过去的立法仍被承认为法律可能不同于关于当代立法的规则。但只要对基本规则给予现实的承认,则ท法律的持续性不比下述事实更神秘:裁判ศ员在两队竞赛的第一局所做的裁决,应当像在第三局中接任的裁判员所做的裁决一样,与最后的竞赛结果相关,尽管各局队员生了变化。然而,有关授权给过去、未来和现在的立法者的被接受规则的概念,既ຂ使不神秘的话,也比对现在的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复杂得多。我们能够消除这一复杂性吗?而且是通过对以威แ胁为ฦ后盾的命令这个简单的概念作出巧妙的扩充,来证明法律的持续性归根到底依赖于对现时立法者的习惯服从这个ฐ更简单的事实,这可能吗?

已经有人做了一次这种巧妙的尝试。霍布斯ั边沁和奥斯丁也对此随声附合说:“立法者是这样的人,不是依其职权法律被初次制ๆ定出来,而是依其职权法律继续是法律。”注:霍布๧斯:《利维坦》第27章。如果我们抛弃规则的观念而采纳较为简单的习惯概念,作为与立法者的“权为”po9er不同的“职权”aທuthority能是什么เ,就不是即刻清楚的问题了。但是,由á以下引语表达的一般论点是清楚的,即尽管作为ฦ一个历史问题,一个法律像《巫ใ术法》的渊源或起源在于一位过去的主权者的立法活动,但它现时的作为ฦ20世纪英国法律的地位,则是由于它被现在的主权者承认为法律。这种承认并不像现在活着的立法者制定法律那样,采取明示的命令形式,而是采取默示的表达主ว权者的意志的形式。这种形式存在于这样一种事实中:虽然他能够,但却不干预他的代理机构法院,可能还有行政机关实施很久以前制定的法律。

当然,这是早ຉ已被考虑过的同一个默示命令理论,它曾经被援引来解释某些显然不是由什么人在什么时候2๐布的习惯规则的法律地位。我们在第三章对这个ฐ理论所作的批评,在用于解释持续承认过去的立法为法律这一现象时,更加明显地适用。因为,虽然由于给予法院拒绝适用不合理的习惯规则这种广泛的自由裁é量权,但在法院把习惯规则ท实际应用于某一特定案件之ใ前该习惯规则不具有法律地位这种观点有某种似真性;而以下观点则几乎没有似真性:一个由一位过去的“主ว权者”制定的法规,在法院把它实际应用于特定案件,并且其适用得到现在的立法者默许之ใ前,它不是法律。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ว就可以推论:法院不是因为ฦ它已经是法律才执行它。这将是从现在的立法者能够废止过去的法规,但它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事实中得出的一个荒唐的推论。因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规和女王议会现在通过的法规,在今日英国确确实实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法律,即使它们所适用的案件出现在法院之ใ前。在这种案件出现时,法院既ຂ适用现在的法规,也适用维多利ำ亚时代的法规,因为它们早已是法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是它们被法院适用之后才成为法律。它们作为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如下事实:它们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

过去的法规将其现在作为ฦ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当前的立法机关默许法院对它们的适用,这种理论不能自圆其说。这一点最明显地见之于它不能解释:现今的法院为什么要区分未被废止的、仍然作为法律的一个ฐ维多利亚法规和爱德华七世时已被废止的、不再是法律的一个维多利亚法规。显然,在做出这种区分时,法院以及律师和了解该制度的普通公民是使用一个或若干个ฐ基本规则作为标准的,这个ฐ这些标准把既包括现在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过去的立法活动的东西看作法律,他们并不把自己้对两种法规的区分建立在现在的主权者默示地命令即允许适用一个而不是另一个ฐ法规的认识之上。

此外,看来,在我们否定的那种理论中,唯一的优点就是一个现实主义提示者的模糊说法的那种优点。在这方面,这个提示就是:除非该制度的官员、尤其是法院接受规定某些立法活动过去的或现在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否则,它们将缺乏使之ใ具有法律地位的基本因素。但是,这种单调的现实主义แ决不应当被夸大进有时以法律现实主义闻名的理论中对该理论的主要特色我们后面要详述注:原书第132-ๅ143页。--ๅ译者注。该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坚持认为ฦ,法规在被法院实际适用之ใ前不是法律。如果一部法规要成为法律的话,法院必须ี接受这样的规则:某些立法活动创制法律这是一个真理;直到被法院适用于特定案件之ใ前没有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令人误解的理论。上述规则与令人误解的理论之间存在着对于理解法律来说至关重要的区别。当然,某些翻版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比我们批评过的有关法律持续性的错误解释走得更远。它们竭尽全力否定说:任何法规,不管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主权者制定的,在法院实际适用之前都没有法律地位。有一种对法律持续性的解释差点儿成为彻底的现实主ว义理论,它承认现在的主权者的法规有别于过去的主权者的法规在被法院适用之前๩就是法律。这种解释是两极之中最糟糕的,也是相当荒诞的。这种折中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区别现时主权者的法规的法律地位和先前主权者的未被废除的法规的法律地位。这两类法规在被当今法院应用于特定案件之前,要么都是法律如普通的律师๲所承认的,要么เ都不是法律如彻底的现实主义理论所主ว张的。

三、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在主权者学说中,一方面是臣民的普遍服从习๤惯对它来说已充足,另一方面是主权者缺乏任何这种习惯。他为ฦ其臣民制定法律,而且是在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地位上制定法律。根本不存在、并且也不可能ม存在对他创制法律的权力的法律限制。重要的是要弄清主权者法律上的无限权力依定义就是他的权力。该理论很简单地主张:只有立法者处于他习๤惯地服从另一个立法者的命令之ใ下,才能存在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而这样一来,他就不是主权者了。如果他是主权者,他不服从任何其他的立法者,因而也๣不能存在对其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该理论的重要性当然不在于这些定义及其没有说明任何事实的简单的必然的结果,而在于它断定,每一个存在法律的社会都有一个具有以上特点的主权者。也许,我们必须深入到เ法律或政治体制的后面观察,它们提示人们所有的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人人们都不可能处于属于主权者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地位。如果坚持我们的研究,将会现如同该理论断言的存在于这些体制后面的真实情况。

我们一定不要把这一理论误解为正在做出比它实际上做出的主张或弱或弱的主张。该理论不仅认为,有某些社会,在那里不受法律限制ๆ的主ว权者是可以现的;而且认为,任何存在法律的地方แ都暗示有这样一个主权者。但是,该理论并不力言对该主权者的权力不存在任何限制,而只是强调对他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所以,该主权者在行使立法权时可能实际上是遵从民意的,这或者是出于对轻视民意的不良后果的担忧,或者是因为他认为他本人在道义上应当尊重民意。各种不同的因素可能在这方แ面影响他,如果对民众zaofan或道义责难的担心驱使他不按他宁愿的方式去立法,他可能ม实际上把这些因素设想并说成是对他的权力的“限制ๆ”。但它们不是法律上的限制。他根本没有法律义务去避免这种立法,而且法院在考虑他们面前是否存在该主ว权者的一个法律时,也不会去听取所谓这个法规背离了民意或道德要求,致使它不能归于法律之列的论点,除非有一个主权者的命令要求他这样做。

作为对法律的一般描述,该理论的吸引力是明显的。它似乎以令人满意的简单形式,对两个主ว要问题๤给予我们一个回答。当我们现该主权者接受习惯服从,不把习惯服从让渡给任何人时,我们能做两件事情。第一,我们能以他的一般命令认知一个特定社会的法律,并能把它与其他许多也治理着社会成员生活的道德的或纯习๤惯的规则、原则ท或标准区别开。第二,我们能够在法律的领域确定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ๆ度,还是某个ฐ更大的制度的从属部分。

人们通常声称,女王议会它被认为是一个唯一的有连续性的立法实体符合该理论的这个要求,议会的主权存在于它这样做的事实中ณ。不管这个意见多么精确我们稍后在第六章将考虑其某些方面,我们肯定能够在设想的国君一世的简单世界里,相当连贯地再现该理论所需要的一切。在考虑现代国家较为复杂的情况之前,这样做是有启性的,因为该理论的全部内涵都能ม最好地以这种方式显示出来。为了与第一节中对服从习๤惯观念做出的批评相适应,我们可以从规则ท而不是从习๤惯出设想这种情境。在这个ฐ基础上,我们设想这样一个ฐ社会:在那里,有一个被法院、官员和公民普遍接受的规则-ๅ-不管何时,国君命令去做什么เ事情,他的言语即构成这个群体的一个行为ฦ标准。为了在这些命令中区分出国君不希望有“官方”地位的他的“个人”意愿的表达与国君希望有官方地位的他的个人意愿的表达,某些附属的规则也将被采用,这些规则规定主ว权者“以主ว权者的身份”立法时、而不是向其妻子和主妇们下达命令时应当采取的特殊方式。这种涉及立法方式的规则如果要服务于它们的目的,就必须受到认真对待。而它们有时可能使国君感到不便。不过,尽管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归于法律规则之列,我们却不必把它们看作对国君立法权的“限制”,因为即使他遵循这些要求的立法方式,那也没有他不能对之立法以实行自己愿望的主题。他的立法权所及的“领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即使其立法权的“形式”并非如此。

对该理论作为ฦ一般法律理论的异议是:像这个设想社会中的国君这样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主权者的存在并不是法律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前提。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无需借助那种易引起争议或可能受到质疑的法律。因此,我们的观点不是依据习惯法体系或国际法体系。对这两种体系,某些人之ใ所以要否定它们的法律资格,正是因为它们缺少一个立法机关。借助这些情况当然是无必要的,因为法律上不受限制ๆ的主权者概念完全歪曲了无人怀疑存在着法律的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的特征。这些国家里有不少立法机关,但有时该制度内的最高立法权决非不受法律限制。一部成文宪法可能限制立法机关的权能,这不只是通过规定立法的方式在这方面,我们可能允许不受限制,而且包括把某些事项从立法权能范围全然排除出去,这就设定了实质限制。

还有,在考察现代国家的复杂情况之前๩,看一看在国君是最高立法者的简单王国里,“对他的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实际上意味着什么,为什么เ它是一个ฐ相当连贯的概念,这将是有益的。

在国君的简单社会中,被接受的规则不管是否体现在一部成文宪法中可能ม是:如果国君的法律将土着居民驱逐出领土,或者规定未经审判就中以监禁他们,他的法律就是无຀效的。任何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规都将是无效的,并将被全体臣民如此看待。在此种情况下,国君的立法权将受到无疑属于法律性质的限制ๆ,即使我们不情愿把那ว样一个基本宪法规则称之为ฦ“一个法律”。与轻视他可能ม经常甚至舍弃自己的偏好而遵从的民意或民众的道德信念不同,漠视这些特定的限制将使他的立法无效。法院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这些限制ๆ,在这一点上,他们将不关注其他的、对立法者行使其权力的纯道德的或事实的限制。不过,尽管有这些法律限制,国君在这些限制范围内的立法无疑地是法律,而且在他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个ฐ独立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想象的简单例子中ณ多停留一会,以便精确地知晓这种类型的法律限制是什么,这是重要的。我们可能经常以下面的说法来表示ิ国君的地位:他“不能”批准规定未经审判就可监禁的法律;将这个ฐ“不能”9ot的意义与那个表示一个人根据某种法律责任或义务不去做某事的“不能”9ot的意义对比,就会明白了。当我们说“你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时,“不能”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一部有效地限制该制度的最高立法机关之立法权的宪法,不是以对立法机关设定或因某种原因不设定不应以某些方แ式立法的义务来作出这种限制,而是规定任何这种意图的立法将是无效的。它设定的不是法律责任,而是法律上的无能力disa逼lity。“限制”一词在这里内含的意思不是责任的存在,而是法律权力的缺乏็。

对国君立法权力的这种限制可以称为宪法上的限制ๆ,但这种限制不是法院不关心的纯粹习惯的或道德的问题,它们是授予立法职权的规则的组成部ຖ分,它们尤其与法院有关,因为法院用这种规则ท作为检验摆在它们面前的有意图的立法文件之ใ效力的标准。然而,尽管这种限制ๆ是法律的,而不是纯道德的或习๤俗的,但它们存在与否却不能按照国君方面的对其他人的服从存在与否来表达。国君很可能服从这种限制,而不寻求规避;但那ว里可能不存在他习惯于服从的人。他只不过是满足制ๆ定有效法律的条件。或者他可能试图通过布๧与这些限制ๆ不相一致的命令,来规避这些限制;而如果他这样做,他也没有违抗任何人;他也๣没有违背任何最高立法者的法律或一项法律义务。他当然未能制定出尽管他不违反一项有效的法律。反之,如果在授予国君立法资格的该宪法规则ท中不存在对国君立法职权的法律限制,他习惯于服从邻国国王特兰努斯暴君的命令这个事实,就将既ຂ不能使国君颁布的法规丧失其法律地位,也๣不证明这些法规是特兰努斯有最高职权的一个单独制度的从属部分。

上述非常明显的思考确认了若干被简单的主权者学说大加模糊的要点,这些要点对于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概括这些要点如下:第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不是由á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是由赋予他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

第二,为ฦ了确认一个有意图制定的法规是法律,我们不一定非要追溯至这样一个立法者明示的或默示的制法活动,即,或者在其立法权在法律上不受限制ๆ的意义上,或者在他是一个不习๤惯于服从其他任何人的意义上,他都是“最高的”或“无限制的”。相反,我们必须证明,这个ฐ有意制定的法规是由根据一个现存的规则被赋予立法资格的立法者制定的,并且或者在这个规则ท中不包含任何限制,或得不存在影响这个特殊法规的限制因素。

第三,为了证实我们面前๩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我们不一定非得去证实该法律制度的最高立法者在法律上是不受限制ๆ或不习惯于服从任何其他人。我们不得不证实的仅仅是,赋予该立法者资格的规则不授予更高权力给在其他领土上也有权力的那ว些人。相反,他不从属于这种外来权威的事实不意味着他有在他自己的领土内不受限制的权力。

第四,我们必须在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和尽管受限制ๆ、但在该制度中有最高性的权力之ใ间做出区别。在所有其他的立法都可以被国君的立法所废除即使他自己的立法受宪法的限制的意义上,国君很可能一直是为该领土的法律所识别ี的最高立法权威แ。

第五,即最后一点,立法者的服从习惯至多具有某种间接证明的意义,而限制该立法者立法权能之规则存在与否则具有决定意义แ。立法者不习惯于服从他人这一事实如果它是事实的话的唯一关联性是,有时它可能某种虽然远非是结论性的证据,以证明他的立法权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则,不从属于他人的立法权。相似地,该立法者习惯地服从某一个ฐ别人的事实的唯一关联性是,它是某种证据,以证明根据这些规则,他的立法权从属于其他人的立法权。

四、立法机构后面的主权者

在现代世界存在着许多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中,通常被认为是这个制度中ณ最高立法机构的机构,在其立法权力的行使上是受法律限制的;不过,正如律师๲和法律理论家都会同意的,这样一个立法机构在其受限制的范围内所颁布的法规显然是法律。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我们要坚持哪里有法律,哪里必有一个不容许受法律限制的主ว权者这种理论,我们就必须寻找这样一个法律上受到限制的立法机构后面的主权者。但是,能否在那里找到他,这是我们现在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们可能暂时忽视了每个法律制ๆ度都必须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尽管不一定以成文宪法做出的有关立法者的资格及立法的“方法和形式”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关于立法机构本体的说明以及立法机关立法时必须做什么的说明,而不是关于其立法权力范围的法律限制的说明;尽管事实上,如南非的经验所表明的,令人满意的一般标准,以使将有关立法“方แ法和形式”的纯粹规定或立法机构的定义与“实质”性限制区别开是困难的。

不管怎样,实质限制的明显例子可以在诸如美国或澳大利亚的联邦宪法中找到,在那些国家,中ณ央政府和其州ะ成员之间的权力划分,也包括个人的某些权利,是不能ม由普通的立法程序来改变的。在这些情况下,无论是州ะ立法机构还是联邦立法机构的法规,如果想去改变或抵制联邦的权力划分或以这种划ฐ分方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很容易被看作越权行为,并被法院以它与宪法条款相冲突为由而宣布在法律上无效。这种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的最明显例子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其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当国会的法规被现与这些规定或与宪法设置于国会立法权力的其他限制ๆ冲突时,法院即可宣布它们无效。

当然,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保护宪法条款免受立法机构运作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瑞士的情况,关于联邦成员州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的某些规定,虽然形式上是强制性的,却被当作纯粹是“政治性的”或“忠告性的”。在这种情况中,法院未被授予裁判权去“审查”联邦立法机构的法规以及宣布它无຀效,即使它可能ม明显地与关于立法机构活动的适当范围的宪法规定相冲突。注:见瑞士宪法第1้13条。美国宪法的某些条款常被用来挑起“政治问题”,在某一案件进入这一范畴的地方,美国法院将不考虑一个法规是否违反了宪法。

在对最高立法机构正常活动的法律限制是由一部ຖ宪法设定的地方,这些限制本身可以免除或不可以免除某些形式的法律改变。这取决于宪法为其本身的修正而作出的规定的性质。多数宪法都包括着广泛的修正权力,这种权力或者由一个不同于普通立法机构的机构来行使,或者由普通立法机构的成员使用特别程序来进行。美国宪法第五条关于修正案须ี经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构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方能生效的规定,是第一种修宪权的例子;《19๗09年南非法》关于修正案的第152๐条规定,是第二种修宪权的例子。但并非所有的宪法都包括有修宪权,有时即使存在着这种修宪权,对立法机构施加限制的某些宪法条款是被保留在修改范围之ใ外的;这里,该修宪权自身就受到了限制。这种情况甚至在美国宪法中也能ม见到เ即使某些限制已不再具有实践意义。例如其第五条规定:“惟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案,无论如何,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项第一与第四款。无论何州,如未经其同意,不得剥ຓ夺其在参议院中之平等参政权。”

在立法机构所受的限制可以由á该立法机构的成员行使特殊程序予以废除的地方แ如南非的情况,可以说该立法机构等同于不受这个理论所要求的法律限制的主权者。但成为该理论难题๤的情况是,对立法机构的限制只能通过行使委托给特殊机构的修正权才能废除如美国的情况,或者这种限制全然是在任何修正权范围之外的。

在考虑该理论的主ว张,以前后一致地说明上述情况时,我们必须回想奥斯ั丁本人在阐述该理论时的观点,他并没有把主权者等同于英国的立法机构这一点常被人们忽略๓。他认为按照通常的学说,尽管女王议会的立法权不受法律限制,并因而被经常引证为与“刚性”宪法所限制的国会或其他立法机构相对照的“主权立法机构”之意义的示例。但奥斯丁认为,在任何民主国家,构成或形成主ว权主体部分的不是被选举出来的代表,而是全体选民。因此,在英国,“准确地说,下议院的成员仅仅是选举或任命他们的主权主体的受托人而已:由此,主权永远属于国王贵族thekingspeers和下议院的选举主体。”注: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第六讲,第230่-ๅ231页。同样,他认为ฦ,在美国,每个州的主权并且“也包括由联邦而产生的国家的主权,属于构成一个ฐ聚合体的各个州政权,而州ะ政权的含义不是指它的普通立法机构,而是指任命其普通立法机构的公民团体。”注: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第六讲,第251页ษ。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普通立法机构不受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机构受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ๆ别,仅仅表现在作为主权者的选民决定行使其主权的方式上的差ๆ别。按照这个理论,在英国,享有其主权份额的全体选民,对其主权的唯一直接行使,就是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并把他们自己้的主权权力委托给代表。这种委托授权在某种意义上是绝对的,因为尽管寄信任于代表们的是不滥用如此授予给他们的权力,但是这种情况的信任仅仅是一个道德制ๆ裁的问题,法院不会像参与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那样来关注它。比较起来,在美国,如同在普通立法机构法律上是受限制的每个民主国家一样,选举团体并未把其主权权力的行使限于选举代表,而是使代表们受制于法律限制。这里的全体选民可以被看作位于普通立法机构之上的“非凡的和未昭明的立法机构”。普通立法机构在法律上“不得不”遵守宪法的限制ๆ。若其法规与宪法限制相抵触,法院将宣布其法规无效。而在这里,存在于选民中的主权却是不受该理论所要求的任何法律限制ๆ的。

虽然,在该理论进一步所及的范围内,原初的、简单的主权者概念经历了某种即使不是激进的变性、也๣是复杂化的过程。主权者即“该社会的大多数人处于对其服从习๤惯中的人人们”这种描述几乎是严格适用于最简单的社会形态如我们在本章第一节所表明的,在这种形态的社会中,国君是一个ฐ绝对的君主,并且没有做出任何有关继承他作为立法者的规定。而在做出这种规定的地方,立法职权相应的连续性该连续性是现代法律制度相当显着的特征是不可能以这种简单的服从习惯来表达的,而是要求以被承认规则的概念来表达--根据这个规则该继承者在实际立法和接受服从之ใ前已经有了立法权利。但目前把这个主ว权者与民主国家的选民等同的作法无论如何缺乏似真性,除非我们给予“服从习惯”和“人或人们”这些关键词语一种与它们被用于简单例子时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แ。它是一个只有秘密引入承认规则这个概念才能弄清楚的意义,光靠服从习惯和命令的简单公式是不够的。

这种情况之所以如此,可以从许多不同方面来说明。如果我们考虑仅把婴儿和心理缺陷者排除在选民之ใ外,并且选民构成了人口“大部分”这样一个民主国家,或者如果我们设想一个简单的心理健全的成年人组成的、所有人都有投票权的社ุ会团体,这种情况就会更清楚地显现出来。如果我们试图把这种情况下的全体选民当作主权者,并把该原始理论的简单的主权者定义适用于他们,我们将会现我们自己在说:该社会的“大部分人”习惯地服从他们自己。这样一来,被分成两部分即不受法律限制地下达命令的主权者和习惯于服从主权者的臣民这个最初清楚的社会形象,已让位于另一个模糊的社会形象:即多数人服从多数人或全体人下达的命令。于是,我们无疑既没有了原初意义แ的“命令”要求他人以某些方式行为之意图的表达,也没有了原初意义的“服从”。

为适应这个ฐ批评,我们可以在作为个人之私人身份的社ุ会成员和作为选民或立法者之官方身份的同一些人之间作出区分。这种区分是很容易理解的,实际上许多法律和政治现象都是极为自然地以这种术语来描述的;但这种区分不能ม挽救主权者学说,即使我们准备去采取进一步的步骤,说以官方แ身份出现的个人构成了被习惯地服从的另一人。因为,就一群人,如果我们问到เ:在选举代表或布命令时,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以官方身份”行为,这种说法是什么意思呢?答案只能根据他们由某些规则赋予的资格以及这些规则ท与其他规则之一致性来作出,这些规则规定了他们要进行有效选举或制定有效法律应该做些什么เ。只有引证这种规则,我们才能把某种事物确认为由这群人做出的选举或制定的法律。这些事物归之于“做出”它们的群体,不是依据简单的自然标准;而我们在把某个人口头或书面的命令归之于他时所使用的则是简单的自然标准。

那ว么,这种规则的存在是什么呢?既然它们是规定社会成员要作为选民以及就该理论的目的而言而作为ฦ主权者去挥作用就必须做什么的规则,它们本身就不可能具有该主权者布的命令的地位,因为除非这些规则早ຉ已存在并被遵从,否则没有什么可被认为是该主权者布๧的命令。

这样,我们能ม说这些规则ท正是对民众服从习惯的一部分描述吗?在一种简单的情况下,主权者是一个受到เ社会多数人服从的单个人,如果,而且只有他以某种方式如署名并被作证的文件来下达命令,该社会的大多数才服从他时,我们受制于第一节中ณ对习惯概念的使用做出的异议可以说有关他必须ี以这种方式立法的规则正是对社ุ会服从习惯之ใ描述的一部分。当他以这种方式下达命令时,他们习惯于服从他。但是,在不用这些规则主权者的身份就不可认定的地方,我们就不能以这种方式,把这些规则描述为仅仅是该社ุ会习惯地服从主ว权者的条件。这些规则构成了主ว权者,而不仅仅是我们在描述对主权者的服从习๤惯时不得不提到เ的东西。因此,我们不能说,在眼前的例子中,规定选民活动程序的规则描述了社会,即许多个ฐ人服从作为选民自身的条件,因为“作为选民自己”这个短语不是指离开这个规则亦可认知的一个人。它是对以下事实的节略的参照:即选民在选举他们的代表时是遵守规则的。至多,受制ๆ于第一节的异议我们可以说,这些规则宣布了被选举人习惯地被服从的条件。但这将把我们拉回到เ这样一种理论,即它认为主权者是立法机构,而不是全体选民,而且从这样的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可能受到法律限制这个事实所产生的所有难题仍将不能解决。

反对该理论的这些论点,像本章前一节的那些论点一样,在等同于如下论辩的意义上带有根本性质:即主权者学说不仅在细节上是错误的,而且命令、习惯和服从等简单观念也不适合于法律分析。相反要求的则是授权规则ท的观念,即可能ม有限制地或无限制地授权在某些方面有资格的人们遵循一定程序去立法这样一种规则的观念。

除了可以称为ฦ主权者学说的总体性概念欠妥外,对这种意在将以下事实囊括在该理论中的尝试,人们还提出了许多附带的异议,这事实就是通常被当作最高立法机构的机关也๣可能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如果在这种情况中该主权者等同于全体选民的话,甚至在全体选民有一种不受限制ๆ的修宪权据此权力能够废止对普通立法机构的法律限制ๆ的地方,我们也有理由问:以下情况是否真实?即由于全体选民下达了该普通立法机构习惯于服从的命令,所以这些限制就具有合法性。我们可能放弃这样一个异议: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被误述为命令,从而被错当为ฦ强加于立法权之上的责任。即使如此,我们能否假定这些规则就是全体选民默示地命令立法机构应履行的责任呢?前几章对默示命令的观念提出的异议甚至更有力地适用于此处使用的默示命令观念。疏于行使修宪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方式就像美国宪法中的修宪权那样复杂,可看作是选民修宪愿望不强的标志,虽然它更经常地是选民无知和冷漠的标志。我们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提及前๩面的那位将军了,他也许可以被似真性地看作默示地命令其部下去做他知道那位中ณ士告诉他们去做的事情。

还有,按照该理论,如果存在对立法机构的某些限制ๆ,而这些限制ๆ全然处于委托给全体选民的修宪权范围之ใ外,我们能说什么呢?这种情况不仅可以想象得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中ณ实际就是如此。这里,全体选民受制于法律限制ๆ,尽管全体选民可以被称为一个ฐ非凡的立法机构,它也没有免予法律限制ๆ,因而也不是主权者。我们还能说,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主权者,并且因为它没有抵制ๆ这些法律限制,所以这些限制是由社会默示地下达的命令吗?这种使革命与立法之间的区别不能成立的东西也许就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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