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较大可能ม性。不成立抢;主
影响的。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
自占用频率,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生,同时构成
认为,所谓毁坏,是指通过对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物质性破坏、毁损,以致全部不
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
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
始前,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陷害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结果,非法经营国际电å信业务或者涉港。
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依照上述规定。三是文字侮辱。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
,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即书写、张贴、传
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使其当众出丑。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ฦ由,而后者,应当追诉。
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ฦ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决水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上有财物浸ฤ没说财物被水淹没、物质毁损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ฦ以下情况:1因犯罪主ว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研究罪刑各论对于刑é事司法、刑é事立法与刑é法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刑期,才能ม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ฦ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
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ว刑。2数罪中判处几个ฐ无期徒刑或
客观上是一个点,但如果人们不能把握这个点,只能ม认识到一个ฐ相对确定的幅度,那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ท,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é的犯罪,才可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定,直接为这一刑é罚目的观了法律根据。刑罚是
五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不平等展为平等
其次,在判断现实所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ฦ
犯的研究,也不能ม解决有关教唆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牵强
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
年版,第4๒75页。
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ฦ邻人为野兽而开枪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裁é与刑事制裁é没有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力就谈不上有控制ๆ能力。控制ๆ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ม力,有控制ๆ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的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着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罪客体。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
离开刑é法的规定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又是需要评
理念与未来可能生的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而正义是基本的法律理念;成文刑é法是
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法使用错误或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总论采取了刑é——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刑罚的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
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
出售的木材的。在本书看来,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完全能ม够推定进而认定行为
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应当知道”。应当知道而实际上并不知道的,
不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不能ม证明也不能ม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é法第345๓条第3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ฐ念与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行为ฦ。本罪名与本节标题虽然相同,但范围并不相同,本节标题的罪名实
际上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
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ณ。有的犯罪分子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
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为ฦ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当然,有的犯罪
人也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本罪的
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
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ม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ใ兴奋或抑制ๆ,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众所周知,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显着的药理作用,连续使用会造成依赖性,
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且给整个社会造成危害。故刑é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只要认定案
件中的物品是刑法规制ๆ对象的毒品,不管其质量如何、药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
多少等,都应当认定为犯罪。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
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ใ后毒品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