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对他人造,的确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或者擅
动产。为
2.主观上ທ。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物质的毁坏说
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é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违反国家规定,则可能持放任态度。行为表现为毁坏。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本书认为。表现为使用言词
性qi官接触,就是既ຂ遂。二是言词,明知诬告
迫他人做难堪,也应采取结合说。接触
杀的行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å。如果认为ฦ刑法分则条文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第1้98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的规定。2即使认为以放火、杀人等手段制造保险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
的一切行为;销毁,是指妨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来效用的一切
如果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生。
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แ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这一方แ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罪中判ศ处几个死刑é或者最
公正感,是因为人们难以甚至不可能认识到这个点。因此,即使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
一政策为指导。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é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é罚的职能在于
担主ว体就由人、物并存,转变到只限于人包括单位。
本身有正确认识。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ณ,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
立法体例之下,在独立性说、从属性说与二重性说问题上展开争论,并不能深化教唆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
6接受他人邀约或者教唆的是否犯罪预备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参见拙着:《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
罪的可能性很大。
40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作甲杀死,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ม
观性的统一。因为ฦ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
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ว体、犯罪主ว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
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
关则ท直接根据刑é法的规定来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不能ม
出不实施犯罪行为ฦ的意识决定。刑法的正义性意味着刑法是正义แ的体现。立法是法律
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
要克服刑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除确切地说是减
任还有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的实现方式,因此,刑事责任与刑罚不是等同概念。
第十八章刑罚的免除
人”应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做出解释,易言之,虽然包
括严å格意义上的“罪犯”,但不是仅指已经被法院做出有罪判ศ决的人。其次,已被公
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
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犯罪的人”。再次,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ฦ犯罪嫌
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
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同样属于“犯罪的人”。2必须ี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ฦ。
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为犯
罪的人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ฦ与目的行为ฦ的关系,而
属于并列关系。换言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隐藏
处所或者财物。窝藏行为ฦ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
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现犯罪的人,因此,除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
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2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
中ณ,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
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ฦ本罪。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研究的问题的是,被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罪时,是否成立本罪?这在国外
刑法理论上存在尖锐的对立:共犯成立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窝藏、包庇的犯罪
人与窝藏、包庇者成立共犯。其理由是,刑é法不处罚犯罪人自身的隐藏、逃匿行为,
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则ท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
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
主体,因而不能ม与窝藏、包庇者成立共犯。因为在犯罪人自己้窝藏、逃匿也不构成犯
罪的情况下,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也不应成立犯罪。23本书倾向于共犯
否认说。如同自杀不是犯罪,教唆他人对自己教唆者实施杀害行为的,教唆者也
不成立犯罪一样,教唆他人对自己进行窝藏、包庇行为的,也不成立犯罪。24
3.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
21้参见日西田à典之:《刑é法各论》,弘文堂19๗99年版,第429页ษ。
22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๗89年7月3日《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根据案件事实,
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๐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é法规
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23๑参见日前田à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๗99年第3๑版,第46๔1页。
24国外有一些学者认为,犯罪人教唆他人为ฦ自己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的共犯;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的,则不成立共
犯参见日平野龙一:《刑é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๕7年版,第5页以下。
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ๅ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
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ๅ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现对方แ是犯
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ฦ的,也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