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刑法典属普通法,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同时触犯<,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一决水罪
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ฐ法条。
单行刑法是特别法,处5年以下有期,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ท,
的过要素。因此,不仅故意致人死亡的被判处死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8
为ฦ人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时,可以修正这个点,但不能过于偏离这个点。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预ไ防,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
我国刑法,而且过失致人死亡的也被判ศ处死刑;这便导致死刑é适
其次,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在方แ上并无不妥之处。应当认
9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实际上也实行过株连。
会1998年第3版,第469๗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1年版,第311页以下。
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妻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
上言,本书主张共犯从属性说。但从解释论上说,还不能断定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
止了抢劫行为。如果从客观的或者物理的角度考虑,a仍然可以抢劫其胞兄的财产,
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๐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ม着手实行。
应全面分析案件。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ฦ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主观责任‘但不可将主ว观责任理解为主观归罪。
的差ๆ异;反之,则没有控制ๆ能力。控制ๆ能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ฐ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就该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非法采伐珍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法定犯区分的学说。50本书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
定某种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再将其规定在刑é法中予以禁止。总
够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ๅ,也是因为ฦ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强制ๆ性。刑法的强制性使得刑法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é法的规定适用
其次,刑法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并且力求简短,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各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ว要是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概说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
券、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等单位。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虚假信息
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本罪主观上只能
出于故意。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司法实践,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3๑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
当追诉。根据刑é法第18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๓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十七、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
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表现为ฦ下列
四种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ำ用信息优势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3以自己为ฦ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白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期货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本罪主体既ຂ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
风险的目的。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
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的。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罪
一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罪的概念与特征
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放信用贷款或者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ฦ。
1.本罪客观方แ面表现为两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
放信用贷款,造成较大损失;二是向关系人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
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
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
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是金融机构
放贷款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金融机构不要求借款人任何经济担保,仅凭借款
人可靠的信用放贷款;后者是指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具有相应经济
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金融机构物资、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
作抵押,才放的贷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金融机构向关系人放信用贷款,故向
关系人放信用贷款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
款的条件,是指向关系人放担保贷款时给予比普通借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与普
通借款人相比,降低担保数额,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等。实施上述两ä种行
为ฦ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是否造成了较大损失,不是用法律的观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