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像贝卡里亚那ว样。据此。对此有两ä点需要说明:刑法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激烈争论。行为
力就是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effi9cyefficaທcy,
禁止溯及既ຂ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é法规定意义แ的说明。先前的犯罪行,要求刑é法规定明确到不
是新派的立场。
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但还没有形成学派之争。如果行为ฦ成立犯罪。
由上可见,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é;学
第三,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ฦ犯罪因果关系。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é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ฐ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断ษ。有人认为ฦ,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ท是客观性与主
观性的统一。因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38๖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的
主客观统一性。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ณ,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
原因之前存在。39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生之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
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他特征。
三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ๆ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
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
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ณ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例如,司法机关现某种结果时,要查出谁
的行为ฦ引起了该结果,先研究这一孤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仅此还不够,
还要注意普遍联系,查明该行为是否由他人的行为引起,查明该结果是否导致了另外
的结果。
四内容的特定性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
40่参见日西田à典之:《刑é法各论》,弘文堂19๗99年版,第209页ษ。
41้参见拙文:《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ว编:《刑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270页以下。
与被引起的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展过程,
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ฦ人的恐
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ฦ人交付财物。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悯2๐-b
或者其他原因财物时,则ท恐吓行为与对方财物之ใ间不具有刑é法上的因果关
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40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ศ长期争论的问题。本书在评介相
关学说的基础上,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表一些看法。
一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在国外主ว要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
学说内也存在不同观点。4๒1
1.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ฦ,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
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
等价值,所以条件说也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ใ间的
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例如,甲为了毒死
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巧丙
到甲家访问,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而死亡。由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
行为,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竞合。条件关
系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甲开车撞了乙,乙受伤的程度是将在
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后乙被丙开车撞死。在此,作为条件关系的结果,是2小时
后的死亡结果,而不是5小时后的死亡结果。
条件说受到了批判,条件说的主张者相应地也做出了回答。
对条件说的批判之ใ一是:如果采取条件说,就会扩大处罚范围。例如,甲打伤乙
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甲â的行为与乙๗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故甲对乙
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便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范围。条件说的回答是:条件说
虽然对因果关系的范畴确定得较广,但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因为是否受处罚,
不只是取决于有无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还取决于有无故意与过失。在上例中,
甲对乙的死亡没有故意与过失,故不能对乙的死亡承担刑é事责任。
对条件说的批判之二是:即使主ว张由故意与过失限定处罚范围,但在生了构成
要件的结果时,也会扩大处罚范围。例如,甲意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坐火车,期待
42请注意,只有条件说才主张中断论,其他学说不会提出中断论。
乙在偶然的事故中死亡,乙๗果真死于火车事故。甲â的劝说行为ฦ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
件关系,但让甲承担刑事责任则不合理。条件说的回答是:虽然甲具有杀人的故意,